交通小事故责任如何划分?


交通小事故责任的划分一般按照以下规则进行:首先,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内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会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来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如果是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那么这一方就要承担全部责任。比如说一方闯红灯、超速、酒驾等违规行为直接引发了事故,那他就得负全责。 要是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都有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那就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相应责任。这里面又细分为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比如事故主要是因为一方违规变道,另一方刹车不及时共同导致,违规变道的可能承担主要责任,刹车不及时的承担次要责任;要是双方过错程度差不多,那就承担同等责任。 还有一种情况是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比如突然遇到地震、山体滑坡等不可抗力因素引发事故,各方都没有过错,就都不用负责任。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例如有人故意撞车,被撞的一方不用负责。 另外,《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一条明确,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承担全部责任: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逃逸的;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若存在这些恶劣行为,就直接要对事故负全部责任。 相关概念: 全部责任:就是事故完全是由一方的过错造成,这一方要承担事故的所有责任。 主要责任:在多方有过错导致的事故中,过错相对较大,对事故发生起到主要推动作用的一方所承担的责任。 同等责任:多方有过错,且各方过错程度大致相当,对事故发生的作用差不多,此时各方承担相同的责任。 次要责任:在多方有过错导致的事故中,过错相对较小,对事故发生起到次要作用的一方所承担的责任。 无责任:事故的发生与某一方没有任何过错关联,该方无需对事故负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