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染环境罪的从重情节有哪些?


污染环境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行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3年修订)第五条规定,实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罚: 第一种是阻挠环境监督检查或者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尚不构成妨害公务等犯罪的。也就是说,如果企业或者个人在相关部门进行环境监督检查或者调查突发环境事件时,采用各种手段阻碍检查或调查工作的正常开展,比如拒绝提供相关资料、设置障碍不让执法人员进入现场等,在认定污染环境罪时就会从重处罚。 第二种是在医院、学校、居民区等人口集中地区及其附近,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的。这些地方人口密集,一旦受到污染,对人们的身体健康和生活环境会造成更严重的影响,所以这种情况下会从重处罚。比如在学校附近排放有毒废气,危害学生的健康,就会受到更严厉的制裁。 第三种是在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突发环境事件处置期间或者被责令限期整改期间,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的。在这些特殊时期,对环境的保护要求更高,违反规定进行污染环境的行为,性质更加恶劣,因此要从重处罚。 第四种是具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企业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的。具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意味着该企业有专业的能力和条件来处理危险废物,应该更严格地遵守环保规定。如果这类企业都违反规定,说明其主观恶性较大,所以要从重处罚。 了解污染环境罪的从重情节,能让我们更加清楚地认识到污染环境行为的严重后果,从而增强环保意识,共同保护我们的生态环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