感情破裂一方不肯离婚的起诉程序是怎样的?


当感情破裂但一方不肯离婚时,另一方可以通过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来解决。下面为您详细介绍起诉程序。 首先是起诉阶段。起诉的一方也就是原告,要准备好民事起诉状,起诉状中要明确表达自己的离婚诉求,比如请求法院判决离婚、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确定子女抚养权归属等内容。同时,要收集相关证据,像证明夫妻感情破裂的证据,如分居协议、家庭暴力的报警记录、对方出轨的相关材料等;涉及财产分割的,要准备好财产清单及相关产权证明;涉及子女抚养的,要提供子女的出生证明等材料。然后,原告需要到被告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立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其次是审理阶段。法院在受理案件后,会在法定时间内向被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告知被告应诉,并确定开庭时间。在审理过程中,法院会先进行调解。这是离婚诉讼的必经程序,法院会根据双方的情况,尽量促成双方和好或者达成离婚协议。若调解不成,法院会进入开庭审理阶段,双方当事人需要出庭,陈述自己的观点和理由,提供证据进行质证。 最后是判决阶段。法院会根据庭审情况和相关证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的规定来判决是否准予离婚。该条规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如果不服一审判决,可以在规定的上诉期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