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章程规定股东被免职后需转让股份,法院会认可除名条款效力吗?


在探讨法院是否会认可公司章程中规定股东被免职后需转让股份这一除名条款的效力之前,我们先明确几个重要的法律概念。公司章程是公司的“宪法”,它规定了公司的基本运营规则和股东的权利义务。股东除名是指公司基于特定事由,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将某一股东从股东名册中移除,剥夺其股东资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公司可以通过公司章程对股东的权利和义务作出规定。这体现了公司自治的原则,只要公司章程的规定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就具有法律效力。 对于股东除名条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中,明确规定了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除名的几种情形,主要是针对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全部出资,经公司催告缴纳或者返还,其在合理期间内仍未缴纳或者返还出资的,公司以股东会决议解除该股东的股东资格。虽然该规定主要针对的是出资问题,但从立法精神来看,体现了对于股东除名这种重大事项需要有严格的条件和程序。 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判断公司章程中股东被免职后需转让股份这一除名条款的效力,通常会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考量。 首先,要看该条款是否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如果条款的内容与现行法律法规相冲突,比如剥夺了股东的基本财产权利且没有合理的救济途径,那么法院很可能不会认可其效力。 其次,会考虑该条款是否符合公平原则。如果除名条款对股东的限制过于苛刻,或者没有给予股东合理的补偿或救济措施,可能会被认为不公平。例如,规定股东被免职后必须以极低的价格转让股份,这显然损害了股东的利益,法院可能会认定该条款无效。 再者,要看条款的制定程序是否合法。公司章程的制定和修改需要经过法定的程序,如经过股东会决议等。如果除名条款的制定程序存在瑕疵,比如没有经过合法的表决程序,那么其效力也会受到质疑。 最后,还要结合具体的案件事实和证据。例如,股东被免职的原因是否合理、是否有充分的证据支持等。如果股东是因为不正当的理由被免职,而公司章程又强制其转让股份,法院可能会倾向于保护股东的合法权益。 综上所述,公司章程规定股东被免职后需转让股份,法院是否认可除名条款的效力需要综合多方面因素进行判断。如果该条款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循公平原则,制定程序合法,并且有合理的事实依据,那么法院有可能认可其效力;反之,则可能认定该条款无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