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裁决的撤销与不予执行有哪些关系?
我之前参与了一个仲裁案件,现在仲裁裁决已经下来了。我对这个裁决不太满意,了解到有仲裁裁决撤销和不予执行这两种情况。但我不太清楚这两者之间到底有什么关系,比如它们的适用条件、法律后果之类的,想弄明白这些好决定接下来该怎么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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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裁决的撤销与不予执行存在着密切的关系,下面为您详细分析。 首先,从概念上来说,仲裁裁决的撤销是指仲裁裁决作出后,经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撤销仲裁裁决的制度。而仲裁裁决的不予执行是指在执行程序中,被执行人向人民法院提出证据证明仲裁裁决有法定不应执行的情形时,经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制度。 两者的联系方面:一是目的相同,都是为了对错误的仲裁裁决进行纠正,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当仲裁裁决存在违反法律规定或者损害当事人权益的情况时,当事人可以通过这两种途径来寻求救济。二是法定情形有重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规定了仲裁裁决撤销的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了仲裁裁决不予执行的情形,其中部分情形是相似的,比如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对方当事人向仲裁机构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等。 两者的区别在于:一是提出请求的主体不同,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主体可以是仲裁案件中的任何一方当事人;而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主体只能是执行程序中的被执行人。二是提出请求的时间不同,申请撤销仲裁裁决,应当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而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则是在对方当事人申请执行仲裁裁决之后,法院对是否执行仲裁裁决作出裁定之前。三是管辖法院不同,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管辖法院是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而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管辖法院是受理执行案件的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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