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不予受理有哪些情形?
我想申请仲裁解决和别人的纠纷,但又怕不符合条件不被受理。我不太清楚在哪些情况下仲裁机构会不予受理案件,所以想了解一下仲裁不予受理的具体情形都有什么,好提前做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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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不予受理是指仲裁机构对当事人提出的仲裁申请,经审查后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而决定不进行仲裁审理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的相关规定,以下几种常见情形可能会导致仲裁不予受理。首先,没有仲裁协议。仲裁协议是当事人自愿将他们之间可能发生或者已经发生的争议提交仲裁解决的一种书面约定。如果当事人之间没有达成有效的仲裁协议,仲裁机构就没有权力对该纠纷进行仲裁。比如甲和乙之间发生了纠纷,但他们并没有签订仲裁协议,当甲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时,仲裁机构会以没有仲裁协议为由不予受理。 其次,不属于仲裁委员会的受理范围。仲裁主要解决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像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以及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就不在仲裁受理范围内。例如,丙和丁因为遗产继承问题产生纠纷,丙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仲裁机构会因该纠纷不属于受理范围而不予受理。 最后,仲裁申请超过仲裁时效。仲裁时效是指权利人向仲裁机构请求保护其权利的法定期限。超过这个期限,仲裁机构可能不再受理。比如在一般的合同纠纷中,如果当事人没有在规定的时效内申请仲裁,仲裁机构会对其申请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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