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仲裁不受理有哪些情形?


劳动争议仲裁不受理是指仲裁机构对当事人提出的仲裁申请,经过审查后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从而决定不予立案处理的情况。以下为您详细介绍常见的不受理情形及相关法律依据。 首先,若申请人与劳动争议没有直接利害关系,仲裁将不受理。直接利害关系就是说申请人必须是该劳动争议的当事人,比如员工本人或其合法继承人等。依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三十条,仲裁委员会对没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仲裁申请会决定不予受理。例如,公司其他部门员工甲,因乙与公司的劳动纠纷帮乙申请仲裁,甲与该纠纷无直接利害关系,其申请不会被受理。 其次,没有明确的被申请人也不行。明确的被申请人意味着要清楚知道和您发生劳动争议的对象是谁,包括其准确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信息。同样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三十条,如果被申请人不明确,仲裁委员会也不会受理。比如员工只知道和公司有纠纷,但不知道公司准确名称,这种情况下申请就会因被申请人不明确而不被受理。 再者,仲裁请求不明确或者没有事实依据的,仲裁机构也不受理。仲裁请求明确是指您要清楚地说明自己希望通过仲裁达到什么目的,比如要求支付工资、经济补偿等,并且要有相应的事实来支撑您的请求。比如员工要求公司支付加班费,但拿不出自己加班的证据,这种没有事实依据的仲裁请求通常不会被受理。 另外,不属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范围的情况也不会被受理。劳动争议仲裁主要处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在劳动合同、工资福利、社会保险等方面的争议。如果是和劳动无关的纠纷,如个人之间的借款纠纷,就不在劳动争议仲裁受理范围内。依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明确规定了劳动争议仲裁的受理范围。 最后,超过仲裁申请时效的,仲裁也可能不受理。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如果超过这个时效才申请仲裁,并且没有正当理由,仲裁委员会可能会决定不予受理。比如员工在知道公司拖欠工资两年后才申请仲裁,且没有不可抗力等正当理由,就可能面临仲裁不受理的情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