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项附加扣除的标准是什么?


专项附加扣除是国家为了减轻纳税人负担而推出的一项政策,它允许纳税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除了减除基本费用标准之外,还可以根据自身情况扣除一些特定的支出项目。下面为你详细介绍各项专项附加扣除的标准: 子女教育方面,按照每个子女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这里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继子女等。扣除方式可以选择由父母一方按扣除标准的100%扣除,也可以选择由双方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扣除。依据是《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第五条。 继续教育中,如果是学历(学位)继续教育,每月可扣除400元,同一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扣除期限不能超过48个月。如果是职业资格继续教育,在取得相关证书的当年,按照3600元定额扣除。相关规定出自《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第八条。 大病医疗上,在一个纳税年度内,纳税人发生的与基本医保相关的医药费用支出,扣除医保报销后个人负担(指医保目录范围内的自付部分)累计超过15000元的部分,由纳税人在办理年度汇算清缴时,在80000元限额内据实扣除。具体参照《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第十一条。 住房贷款利息方面,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在实际发生贷款利息的年度,按照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扣除期限最长不超过240个月。夫妻双方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扣除。依据为《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第十四条。 住房租金上,根据不同的城市,分别按每月1500元、1100元、800元的标准扣除。主要工作城市是指纳税人任职受雇的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城市、地级市(地区、州、盟)全部行政区域范围;纳税人无任职受雇单位的,为受理其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的税务机关所在城市。相关内容在《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第十七条。 赡养老人,如果是独生子女,每月按标准扣除2000元;如果是非独生子女,则由兄弟姐妹分摊每月2000元的扣除额度,每人分摊的额度不能超过每月1000元。依据《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第二十二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