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村民自行修路强收“过路费”,寻衅滋事罪主观特征是什么?


寻衅滋事罪是我国刑法中规定的一项罪名,它在主观方面具有特定的特征。下面为您详细阐述。 首先,从定义上来说,寻衅滋事罪主观方面是故意犯罪。所谓故意,就是犯罪人明知道自己的行为会破坏社会秩序,会给他人、给社会带来危害,却仍然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简单来讲,就是犯罪人是有意去做这些坏事的,不是不小心或者失误造成的。 对于北京村民自行修路强收“过路费”这种情况,从主观故意的角度分析,如果村民明知自己没有权利自行设卡收费,却为了谋取非法利益而这样做,并且对自己行为会扰乱正常的交通秩序和公共管理秩序有认识,那就是主观上的故意体现。 在法律依据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了寻衅滋事罪的几种情形,虽然法条中没有明确提及主观特征,但从犯罪构成的理论上来说,主观故意是构成该罪的重要要件。比如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这些行为背后,犯罪人往往都具有故意扰乱社会秩序的主观心态。 再深入分析,寻衅滋事罪的主观故意还具有一些特定的动机和目的。常见的动机包括耍威风、寻求精神刺激、发泄不满等。就拿村民强收“过路费”来说,可能是为了显示自己在当地的势力,或者是为了获取额外的经济利益,这些都是他们实施行为的主观动机。而这种动机往往与正常的生产、生活等合理需求无关,纯粹是为了满足自己不正当的心理或经济诉求。 在司法实践中,判断犯罪人的主观故意是一个综合考量的过程。司法机关会结合犯罪人的行为表现、事前事后的态度、与被害人的关系等多方面因素来进行判断。比如,如果村民在收费过程中态度蛮横,对过往车辆司机进行威胁、辱骂等,就更能体现出他们主观上的故意和不良动机。 总之,寻衅滋事罪的主观特征主要表现为故意,并且这种故意背后往往伴随着不良的动机和目的。在判断具体行为是否构成该罪时,主观方面是一个重要的考量因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