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工伤赔偿项目有哪些?


在北京市,工伤赔偿项目根据不同的情况有着明确的规定。下面为您详细介绍: 首先是医疗待遇方面。治疗工伤所需费用只要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就能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这里的诊疗项目目录、药品目录和住院服务标准,是工伤保险为了规范医疗费用支出制定的。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同时,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也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停工留薪期工资也很重要。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这在《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中有明确规定。 护理费也是赔偿项目之一。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这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四条。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与伤残等级相关。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十级伤残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各不相同。例如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等。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五级、六级伤残职工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七级至十级伤残职工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同样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这些都在《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中有规定。此外,《北京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规定》对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也有明确规定。 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适用于职工因工死亡的情况。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