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婚原则上是否适用效力补正?
我之前不知道对方已经结婚,和他登记了,后来才发现这属于重婚。现在对方已经和原来的配偶办理了离婚,我就想问问,像我们这种重婚的情况,原则上能不能适用效力补正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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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婚是指有配偶者再与他人结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而效力补正,简单来说就是原本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某种行为或关系,因为后来某些情况的变化而使其具有了合法有效的效力。 在我国法律规定中,重婚原则上是不适用效力补正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重婚属于婚姻无效的情形之一。婚姻无效是自始无效,即从一开始这段婚姻就不具有法律效力,不存在因为后续情况变化而使无效的婚姻变得有效的情况。即使重婚的情形后来得到了改善,比如重婚者的前一段婚姻关系已经解除,但这并不能改变之前重婚行为的无效性。这是为了维护婚姻制度的严肃性和权威性,以及保障一夫一妻制的贯彻执行。如果允许重婚适用效力补正,可能会引发一系列道德和法律问题,破坏婚姻秩序的稳定。所以,重婚在原则上是不能通过效力补正而使婚姻变为有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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