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票据关系当事人及其权利是怎样的?

我在商业活动中接触到了票据,不太清楚票据关系里都有哪些当事人,他们各自又享有什么样的权利。比如在一张汇票中,出票人、收款人、付款人等分别有什么权利和义务,希望能得到详细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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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票据权利
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在票据法律体系中,票据关系当事人指的是与票据的签发、流通、付款等行为相关的各类主体,他们在票据活动中扮演着不同的角色,也享有相应的权利。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票据关系的主要当事人。基本当事人包括出票人、付款人和收款人。出票人是签发票据并将其交付给他人的人,付款人是根据出票人的委托支付票据金额的人,收款人则是有权收取票据金额的人。此外,还有非基本当事人,如背书人、被背书人、保证人等。背书人是指在票据背面或者粘单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将票据权利转让给他人的人;被背书人是接受背书人转让票据权利的人;保证人是为票据债务提供担保的人。 接下来,我们看看这些当事人各自享有的权利。对于出票人而言,他签发了票据,但同时也承担着一定的责任。当票据不获承兑或不获付款时,出票人要向持票人清偿票据金额、利息以及相关费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七十条规定,持票人行使追索权,可以请求被追索人支付被拒绝付款的汇票金额、汇票金额自到期日或者提示付款日起至清偿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计算的利息等。这从侧面反映了出票人在票据关系中的责任与潜在义务。 收款人是票据权利的最初享有者,他拥有付款请求权。付款请求权是指持票人向票据主债务人请求按票据上所记载的金额付款的权利。这是持票人的第一顺序权利,也是最基本的权利。当付款请求权无法实现时,收款人还可以行使追索权。追索权是指持票人在票据到期不获付款或期前不获承兑或有其他法定原因时,在依法行使或保全了票据权利后,向其前手请求偿还票据金额、利息及其他法定款项的一种票据权利。《票据法》第六十一条规定,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的,持票人可以对背书人、出票人以及汇票的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权。 付款人在承兑票据后,就成为了票据的主债务人,有义务按照票据记载的金额向持票人付款。但在承兑之前,付款人只是处于被提示承兑和付款的地位,并不当然承担付款义务。 背书人在背书转让票据后,就承担了担保其后手所持票据承兑和付款的责任。如果后手的票据权利无法实现,背书人要向其承担偿还责任。被背书人在取得票据后,就享有了与原持票人相同的票据权利。 保证人在承担保证责任后,享有对被保证人及其前手的追索权。《票据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保证人清偿汇票债务后,可以行使持票人对被保证人及其前手的追索权。 总之,票据关系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是由票据法明确规定的,这些规定旨在保障票据的流通性和安全性,维护票据交易的正常秩序。在票据活动中,各方当事人都应当严格遵守票据法的规定,依法行使权利,履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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