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票据关系当事人及其权利是怎样的?

我接触到了一些票据相关的业务,不太清楚票据关系里的当事人具体有哪些,他们各自又享有什么样的权利。比如在一张商业汇票里,出票人、收款人、背书人这些人都有啥权利,希望能有专业人士给解答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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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票据权利
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票据关系是基于票据行为而在当事人之间所发生的特定的债权债务关系。要了解票据关系当事人及其权利,我们先来看一下票据关系的当事人有哪些。 票据关系当事人可分为基本当事人和非基本当事人。基本当事人是指在票据发行时就已存在的当事人,包括出票人、付款人和收款人。出票人是指依法定方式签发票据并将票据交付给收款人的人。付款人是指由出票人委托付款或自行承担付款责任的人。收款人是指从出票人处接受票据并有权向付款人请求付款的人。 非基本当事人是指在票据发出后通过各种票据行为而加入票据关系中成为票据当事人的人,如背书人、被背书人、保证人等。背书人是指在票据背面或粘单上记载一定事项,从而将票据转让给他人或将票据权利授予他人行使的人。被背书人是指接受背书人转让票据或票据权利的人。保证人是指为票据债务提供担保的人。 接下来,我们说说他们各自的权利。 对于收款人而言,其最主要的权利就是付款请求权。这是指持票人向汇票的承兑人、本票的出票人、支票的付款人出示票据要求付款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四条规定,持票人行使票据权利,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在票据上签章,并出示票据。 背书人的权利主要体现在当背书人在背书转让票据后,如果其后手被拒绝付款或拒绝承兑时,背书人在履行了对后手的偿还义务后,享有对其前手的追索权。追索权是指持票人在票据到期不获付款或期前不获承兑或有其他法定原因时,在依法行使或保全了票据权利后,向其前手请求偿还票据金额、利息及其他法定款项的一种票据权利。 被背书人在取得票据后,就享有了与原持票人相同的票据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 保证人在履行保证责任后,享有对被保证人及其前手的追索权。《票据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保证人清偿汇票债务后,可以行使持票人对被保证人及其前手的追索权。 出票人的权利相对比较特殊,在票据签发后,出票人要对票据的真实性、有效性负责,同时在票据被拒绝承兑或拒绝付款时,要承担对持票人的偿还责任。不过,如果出票人是票据的最终债务人,在其履行了付款义务后,票据关系就消灭了。 总之,票据关系当事人的权利是由票据法所规定和保障的,了解这些权利对于维护票据交易的安全和秩序至关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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