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单位资金罪与挪用公款罪的界限是什么?


挪用单位资金罪与挪用公款罪是司法实践中容易混淆的两个罪名,下面为您详细介绍它们的界限。 首先,从定义上看,挪用单位资金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而挪用公款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行为。 在犯罪主体方面,挪用单位资金罪的主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这里不包括国家工作人员。比如在一般民营企业、合伙企业等单位工作的人员,有可能构成此罪。而挪用公款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国家工作人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包括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受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 行为对象上,挪用单位资金罪的对象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资金。这里的资金来源多样,只要是单位合法占有的资金都可能成为犯罪对象。挪用公款罪的对象则是公款,主要是指国家和集体所有的货币资金,以及由国家管理、使用、运输、汇兑与储存过程中的私人所有的货币。 在法律量刑上,二者也存在区别。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犯挪用单位资金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而依照《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规定,犯挪用公款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总之,挪用单位资金罪和挪用公款罪在主体、对象和量刑等方面都存在明显界限。在判断具体行为构成何罪时,需要结合实际情况,准确把握法律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