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厂不给辞职怎么有效处理,法律是怎样规定的?


当遇到工厂不给辞职的情况,我们可以依据法律规定来有效处理。首先,了解员工辞职的相关法律概念。在法律上,员工辞职是一种解除劳动关系的行为,有不同的情形和相应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这意味着,只要你按照这个规定,提前一定时间以书面形式通知工厂,就拥有合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不需要工厂批准。例如,你提前三十天向工厂提交了书面的辞职信,到时间后就可以离职。 如果工厂以不批准辞职为由,扣发你的工资或者阻止你离职,这是不合法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品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所以,若工厂存在这些违法行为,你可以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要求其责令工厂改正,并退还相关物品和支付工资。 另外,如果工厂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情形,比如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等,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这种情况下,你还可以要求工厂支付经济补偿。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总之,当工厂不给辞职时,你要明确自己的权利和义务,依据法律规定采取合理的措施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