贪污行为构成贪污罪的界限是什么?


贪污行为构成贪污罪的界限涉及多个方面,下面我们详细进行分析。 首先,我们要明确贪污罪的概念。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这里所说的国家工作人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规定,包括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 其次,在行为方面,必须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所谓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利用本人职务范围内的权力,即自己职务上主管、负责或者承办某项公共事务的职权及其所形成的便利条件。比如,会计利用自己管理账目和资金的职务便利,私自挪用公款;或者采购人员利用采购的职务便利,虚报采购金额,骗取差价等。 关于贪污的手段,常见的有侵吞、窃取、骗取等。侵吞是指将自己合法管理、经手的公共财物非法占为己有;窃取也就是通常说的‘监守自盗’,例如仓库管理员秘密窃取自己保管的物资;骗取则是用欺骗的方法获取公共财物,像通过虚报费用、冒领补贴等方式。 在数额和情节方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三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较大’,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贪污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三万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较重情节’,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一)贪污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防疫、社会捐助等特定款物的;(二)曾因贪污、受贿、挪用公款受过党纪、行政处分的;(三)曾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追究的;(四)赃款赃物用于非法活动的;(五)拒不交待赃款赃物去向或者拒不配合追缴工作,致使无法追缴的;(六)造成恶劣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综上所述,判断贪污行为是否构成贪污罪,需要综合考虑主体身份、是否利用职务便利、采取的手段、贪污的数额以及情节等多个因素。只有当这些条件都符合法律规定时,才能认定构成贪污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