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与其他罪的界限是如何规定的?


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是指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下面为您详细介绍它与其他罪的界限规定。 首先来看与虚报注册资本罪的界限。虚报注册资本罪是指申请公司登记的个人或者单位,使用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虚报注册资本,欺骗公司登记主管部门,取得公司登记,虚报注册资本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两者的区别主要在于犯罪主体不同,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的主体是公司的发起人、股东;而虚报注册资本罪的主体是申请公司登记的个人或单位。从行为方式上,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是针对出资的虚假或抽逃;虚报注册资本罪侧重于虚报公司登记时的注册资本。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了虚报注册资本罪,第一百五十九条规定了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 再说说与诈骗罪的界限。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和诈骗罪的关键区别在于犯罪目的和侵犯的客体。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主要是为了逃避出资义务,侵犯的是公司及其他股东、债权人的利益;诈骗罪是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侵犯的是公私财物所有权。《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对诈骗罪做出了规定。 最后看与挪用资金罪的界限。挪用资金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是出资方面的问题,而挪用资金罪是对单位资金的非法挪用。两者在行为表现和法律后果上有明显差异。《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对挪用资金罪做出了规定。 在司法实践中,判断具体构成何种犯罪,需要综合考虑行为人的主观故意、行为方式、造成的后果等多方面因素,依据法律规定准确认定罪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