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滥用职权与玩忽职守的界限是什么?

我在工作中听说了滥用职权和玩忽职守这两个词,不太清楚它们之间具体的界限。我担心自己在工作中可能会不小心触碰这些问题,想知道从法律角度来看,它们的界限到底是怎样划分的,能给我一些明确的解释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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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职务犯罪
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滥用职权和玩忽职守是两个在法律领域常被提及的概念,它们都与公职人员的职务行为相关,但存在明显的界限。下面将为你详细解释。 首先,我们来看看滥用职权。滥用职权指的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故意逾越职权,不按规定行使自己的权力,或者违反法律规定的职责权限,以不正当的方式处理公务。简单来说,就是公职人员明明知道自己不该这么做,却还是做了,而且这种行为往往是出于个人目的,比如为了谋取私利、打击报复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而玩忽职守则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自己的工作职责,导致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受到重大损失。与滥用职权不同,玩忽职守通常是因为疏忽大意或者过于自信,而不是故意为之。例如,公职人员在工作中马虎大意,没有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操作,或者对自己的职责敷衍了事,从而造成了严重的后果。同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也会受到相应的刑事处罚。 从主观方面来看,滥用职权是故意犯罪,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损害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却仍然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而玩忽职守是过失犯罪,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会造成危害后果,但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虽然已经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 在客观表现上,滥用职权主要表现为超越职权、违法决定、处理其无权决定、处理的事项,或者违反规定处理公务;玩忽职守则主要表现为不履行职责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比如擅离职守、工作懈怠等。 总之,滥用职权和玩忽职守虽然都可能导致严重的后果,但它们在主观故意、客观表现等方面存在明显的区别。了解这些界限,有助于我们准确判断公职人员的行为性质,也能提醒我们在工作中要依法依规履行自己的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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