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狩猎罪与其他罪的界限是什么?


非法狩猎罪,通俗来讲,就是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行为。要理解它与其他罪的界限,我们先从非法狩猎罪本身说起。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了非法狩猎罪。这里所涉及的野生动物,一般是指除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以外的其他陆生野生动物。禁猎区,就是国家划定的禁止狩猎的区域,像一些自然保护区等;禁猎期是为了保护野生动物繁殖或者生长而规定的禁止狩猎的时间段;禁用的工具和方法,比如使用毒药、爆炸物、电击或者电子诱捕装置等进行狩猎。当这些行为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就构成了非法狩猎罪。情节严重通常包括非法狩猎野生动物二十只以上的、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或者禁猎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狩猎的等情形。 接下来,我们看它与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的界限。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是指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行为。这里的重点在于“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像大熊猫、东北虎等。与非法狩猎罪不同,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并不要求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只要有非法猎捕、杀害这些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行为,就构成此罪。《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对该罪有明确规定。所以,如果狩猎的对象是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就不构成非法狩猎罪,而是构成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 再说说它与盗窃罪的界限。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公私财物的行为。在狩猎场景中,如果是在他人管理的区域内,未经允许猎取他人养殖的动物,这种行为可能更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因为此时狩猎的对象不是处于自然状态下的野生动物,而是他人的财产。判断的关键在于狩猎对象的性质和归属,以及行为的方式是否符合盗窃罪的特征。《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对盗窃罪有相关规定。 非法狩猎罪与其他罪的界限主要在于犯罪对象、犯罪行为的构成要件等方面。明确这些界限,对于准确认定犯罪、正确适用法律具有重要意义。无论是哪种犯罪行为,都违反了法律规定,会受到相应的法律制裁。我们每个人都应当遵守法律,保护野生动物资源和社会秩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