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与其他罪名的界限是什么?


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简单来说,是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规定,为他人出具信用证或者其他保函、票据、存单、资信证明,情节严重的行为。下面来详细探讨它与其他罪名的界限。 首先是与贷款诈骗罪的界限。贷款诈骗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而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主要是金融机构工作人员违规出具票证的行为,不一定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条规定了贷款诈骗罪的情形,比如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的;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的等。而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依据刑法第一百八十八条,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规定,为他人出具信用证或者其他保函、票据、存单、资信证明,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例如,甲为了骗取银行贷款,让银行工作人员乙违规为其出具了资信证明,乙构成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甲构成贷款诈骗罪。 其次是与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的界限。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是指伪造、变造汇票、本票、支票等金融票证的行为。而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强调的是金融机构工作人员违反规定出具真实的金融票证。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对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作出了规定。比如,丙自己伪造了一张汇票,他构成伪造金融票证罪;而如果丁是银行工作人员,违反规定为客户出具了保函,丁构成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 再者是与玩忽职守罪的界限。玩忽职守罪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自己的工作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虽然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也可能存在工作人员失职的情况,但它特定于金融机构工作人员违规出具金融票证这一行为。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了玩忽职守罪。例如,戊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工作中严重不负责任导致国家财产损失,构成玩忽职守罪;而己是银行工作人员,违规为他人出具存单,造成银行损失,构成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 最后,在实际判断中,要综合考虑行为人的主观故意、行为方式、侵犯的客体等多方面因素。通过准确区分这些罪名的界限,才能正确适用法律,维护金融秩序和社会公平正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