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公司企业所得税按照什么办法缴纳?


分公司企业所得税的缴纳办法涉及到一系列的法律规定和操作流程。首先,我们需要明确几个关键的法律概念。分公司是总公司在其住所以外设立的从事经营活动的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企业所得税是对我国境内的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征收的一种税。 根据《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跨地区(指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该居民企业为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除另有规定外,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的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 “统一计算”是指总机构统一计算包括汇总纳税企业所属各个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在内的全部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额。也就是说,分公司的经营成果要和总公司一起进行核算。 “分级管理”是指总机构、分支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都有对当地机构进行企业所得税管理的责任,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应分别接受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的管理。这意味着分公司和总公司都要接受当地税务机关的监督和管理。 “就地预缴”是指总机构、分支机构应按本办法的规定,分月或分季分别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预缴企业所得税。一般情况下,分公司需要按照一定的比例在当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汇总清算”是指在年度终了后,总机构统一计算汇总纳税企业的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应纳所得税额,抵减总机构、分支机构当年已就地分期预缴的企业所得税款后,多退少补。也就是在一年结束后,总公司要对全年的企业所得税进行汇总计算,多交的可以退还,少交的需要补缴。 “财政调库”是指财政部定期将缴入中央国库的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待分配收入,按照核定的系数调整至地方国库。这是为了平衡各地的财政收入。 不过,如果分公司符合一定条件,也可能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比如,不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且在当地不缴纳增值税、营业税的产品售后服务、内部研发、仓储等汇总纳税企业内部辅助性的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在实际操作中,分公司企业所得税的缴纳办法还需要根据具体的情况进行判断和处理。如果对相关规定不熟悉,建议咨询当地的税务机关或专业的税务顾问,以确保准确遵守法律规定,避免税务风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