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公司法人代表需要承担什么责任和义务?
我最近在考虑去一家分公司担任法人代表,但对这方面的责任义务不太清楚。想了解在日常运营、财务、法律纠纷等方面,分公司法人代表具体要承担哪些责任和义务,心里好有个底,避免之后出现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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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要明确一点,分公司没有独立法人资格,严格来说应称为分公司负责人。 在民事责任方面,如果因为负责人的故意、过失或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了损失,公司是有权要求负责人赔偿损失的。而且如果负责人单独或者与他人共同侵害单位财产,也可能要承担民事侵权法律责任。另外,在总公司为分公司的事务承担完责任后,如果分公司负责人存在过失,总公司有权向其追偿损失。 从行政责任角度,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若公司存在非法经营、抽逃资金、隐匿财产逃避债务等行为,法院可以直接对负责人进行罚款,同时向有关部门提出司法建议给予行政处分,不过要是负责人不知情且无过错,则可免除。 至于刑事责任,通常公司犯罪是由公司承担刑事责任,但在双罚制度下,如果公司犯罪是按主管人员意志实施的,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往往被理解为法定代表人)可能会被追究责任。像提供虚假财会报告罪、妨害清算罪等多种犯罪情形都可能涉及。 相关法律依据:《公司法》第十四条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相关概念: 法人资格:就是一个组织能够以自己的名义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双罚制度:是指在单位犯罪时,既要对单位判处罚金,又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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