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约责任损害赔偿标准是怎样的?


违约责任损害赔偿是指合同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时,给对方造成损失而应承担的赔偿责任。下面来详细说说其赔偿标准。 首先是完全赔偿原则。这意味着违约方要对因其违约行为给对方造成的全部损失进行赔偿,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直接损失就是现有财产的减少,比如因为对方违约,你已经支付出去无法收回的费用。间接损失则是预期可得利益的丧失,例如你原本按照合同履行可以获得的利润。《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这就明确了完全赔偿原则,但也对赔偿范围进行了一定限制,即不能超过违约方在订立合同时能预见的损失。 其次是合理预见规则。违约方承担的赔偿责任要以其在订立合同时能够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损失为限。如果损失是违约方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那么他就不需要对这部分损失进行赔偿。比如,在签订合同时,一方并没有告知对方合同履行会带来某种特殊的高额利润,那么当对方违约时,这部分特殊高额利润可能就不在赔偿范围内。 再者是减轻损失规则。受损方在对方违约后,有义务采取合理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如果受损方没有采取合理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那么对于扩大的损失,违约方不承担赔偿责任。比如,在对方违约后,你明明可以采取简单的措施避免损失进一步增加,但你没有这么做,那么增加的这部分损失就不能要求违约方赔偿。《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一条规定,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请求赔偿。当事人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负担。 另外,还有损益相抵规则。当受损方因违约行为而获得了一定的利益时,在计算赔偿额时要将这部分利益从损失中扣除。例如,因为对方违约,你虽然遭受了一些损失,但同时你也节省了一些原本需要支出的费用,那么在计算赔偿额时,就要把节省的这部分费用扣除。 最后,关于约定赔偿和法定赔偿。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如果合同中有这样的约定,那么就按照约定来处理。但如果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这在《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中有明确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