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条遗失后债务人认可借条形式但否认借条内容,举证责任该如何分配?


在借条遗失后债务人认可借条形式但否认借条内容的情况下,对于举证责任的分配是一个值得探讨的法律问题。下面我们来详细分析。 首先,我们要了解什么是举证责任。简单来说,举证责任就是在打官司的时候,哪一方有义务拿出证据来证明自己说的是对的。在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这就是我们常说的“谁主张,谁举证”原则。 对于借条遗失这种情况,债权人一方通常处于比较被动的地位。因为借条是证明借款关系最重要的直接证据,借条丢失后,债权人需要寻找其他证据来证明借款事实和借款内容。比如,转账记录就是一个很重要的证据。如果借款是通过银行转账或者电子支付的方式进行的,那么转账记录可以证明资金的流向,显示债权人确实向债务人转了钱。此外,聊天记录、通话录音等也能作为证据。要是在和债务人的交流中,债务人承认了借款的事实和金额,这些记录就可以用来支持债权人的主张。 而债务人认可借条形式但否认借条内容时,他也需要对自己的否认提供相应的证据。例如,如果债务人说实际借款金额和借条上不一样,他就应该拿出证据来证明实际的借款金额是多少。不能仅仅是口头否认,却拿不出任何证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在实际的司法实践中,法院会综合考虑各种因素来判断双方的举证责任和证据的证明力。如果债权人提供的证据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能够合理地证明借款事实和借款内容,而债务人只是单纯否认却没有足够的证据支持,那么法院很可能会采信债权人的主张。但如果债权人的证据不充分,无法让法官形成内心确信,那么债权人就可能要承担败诉的风险。 综上所述,借条遗失后债务人认可借条形式但否认借条内容时,债权人要积极收集转账记录、聊天记录等证据来证明借款事实和内容,债务人如果否认借条内容也需要提供相应证据。双方都要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来承担举证责任,最终由法院根据双方提供的证据来作出公正的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