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名誉权的举证责任是如何分配的?


在探讨侵犯名誉权的举证责任分配问题前,我们先来了解一下什么是名誉权和举证责任。名誉权是指人们对于公民或法人的品德、才干、声望、信誉和形象等各方面的综合评价所享有的权利。而举证责任则是指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收集或提供证据的义务,并有运用该证据证明主张的案件事实成立或有利于自己的主张的责任,否则将承担其主张不能成立的危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这就是我们常说的“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在侵犯名誉权的案件中,一般由原告承担主要的举证责任。 原告需要证明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首先,要证明被告实施了侵害名誉权的行为。这包括以书面、口头等形式宣扬他人的隐私,或者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等行为。比如,被告在网络上发布了一篇文章,文章中包含对原告的不实描述和诋毁性语言,那么这篇文章就可以作为被告实施侵害行为的证据。 其次,原告要证明自己的名誉权受到了损害。名誉权受到损害通常表现为社会评价的降低。原告可以通过收集周围人的评价、单位的反馈等证据来证明这一点。例如,因为被告的诋毁行为,原告在工作中受到了同事的异样眼光,业绩也受到了影响,相关的证人证言和业绩数据就可以作为名誉权受损的证据。 再者,原告需要证明被告的侵害行为与自己名誉权受损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也就是说,要证明是因为被告的行为导致了自己社会评价的降低。比如,被告发布诋毁文章后,原告的名誉就明显受损,时间上的先后顺序和事件的关联性可以作为证明因果关系的依据。 而被告在某些情况下也需要承担一定的举证责任。如果被告主张自己的行为是合理的,比如是在行使正当的舆论监督权利,那么被告就需要对自己的主张提供证据。例如,被告声称自己发布的内容是基于事实的客观报道,那么被告就需要提供相应的事实依据来支持自己的说法。 此外,在一些特殊情况下,举证责任可能会发生倒置。但在侵犯名誉权案件中,这种情况相对较少。一般还是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 总之,在侵犯名誉权的案件中,原告承担着主要的举证责任,需要证明被告的侵害行为、自己名誉权受损的事实以及两者之间的因果关系。被告在有特定主张时也需要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了解举证责任的分配,对于维护自己的名誉权至关重要。当事人应该及时收集和保存相关证据,以确保自己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