口头合同的举证责任是如何分配的?
我跟别人达成了一个口头合同,现在对方不认账了。我想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可我不知道在这种没有书面合同的情况下,举证责任是怎么分配的。是我要证明合同存在,还是对方证明合同不存在呢?我应该准备哪些东西来证明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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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领域,口头合同指的是双方当事人通过口头交谈等方式就权利义务达成一致的协议。它和书面合同一样,都具有法律效力。然而,口头合同由于缺乏直观的书面载体,在发生纠纷时,举证就变得尤为重要。 关于举证责任的分配,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这就是我们常说的“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具体到口头合同纠纷中,如果一方当事人主张口头合同的存在,并要求对方履行合同义务,那么该当事人就需要承担举证责任,来证明口头合同的成立以及合同的具体内容。 当事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举证。首先是证人证言,如果在达成口头合同时有第三方在场,该第三方可以作为证人,其证言能够在一定程度上证明合同的存在和内容。其次是视听资料,例如双方在洽谈合同过程中的电话录音、聊天记录等,这些都可以作为证明合同存在的证据。再者是履行合同的相关证据,比如交付货物的凭证、支付款项的记录等,这些可以间接证明合同的履行情况,从而推断合同的存在。 如果主张合同存在的一方提供了初步证据,而对方否认合同的存在或者对合同内容有异议,此时对方也需要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对方需要提供证据来反驳主张方的证据或者证明自己的主张。例如,对方可以提供证据证明自己没有与主张方达成过合同,或者证明主张方所陈述的合同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 在司法实践中,法院会根据双方提供的证据以及具体案件情况,综合判断口头合同是否成立以及举证责任是否完成。如果主张合同存在的一方无法提供足够的证据证明合同的成立和内容,那么其主张可能不会得到法院的支持。因此,在进行口头合同交易时,当事人应当尽量保留相关的证据,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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