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是否生效中的举证责任是怎样确定的?


在合同纠纷中,合同是否生效的举证责任确定是一个重要的法律问题,它关系到哪一方需要提供证据来证明合同的效力状态。以下将详细介绍举证责任的确定方式。 首先,我们要了解“谁主张,谁举证”这一基本的举证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也就是说,如果一方主张合同已经生效,那么该方就需要承担举证责任,拿出证据来证明合同生效的事实。例如,甲和乙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甲主张合同已经生效,准备要求乙履行合同义务。此时,甲就需要提供相关证据,像双方签字盖章的合同文本,证明合同形式上是符合要求的;还可以提供付款凭证,证明自己已经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了部分款项,以此来证明双方都有履行合同的意愿和行为,进而证明合同已经生效。 其次,对于合同生效要件的举证也有明确要求。合同生效通常需要满足一些条件,比如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等。主张合同生效的一方要对这些要件进行举证。比如,在一个商业合作合同中,一方要证明自己和对方都具有签订该合同的民事行为能力,可能需要提供公司的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等文件;要证明意思表示真实,可能需要提供双方的沟通记录、会议纪要等,表明双方是在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达成的协议。 再者,如果一方以合同存在无效情形来抗辩合同生效,那么提出无效主张的一方要对合同无效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比如,一方声称合同是在受到欺诈、胁迫的情况下签订的,那么该方就需要提供证据证明存在欺诈、胁迫的事实,像录音、视频、证人证言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如果一方以此为由主张合同无效,就需要按照法律规定提供相应证据。 另外,在某些特殊情况下,法律可能会对举证责任作出特殊规定。比如在一些格式合同纠纷中,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可能需要对其已经尽到提示和说明义务承担举证责任。因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规定,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在这种情况下,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就要拿出证据证明自己已经履行了相关义务。 总之,合同是否生效的举证责任确定要依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基本原则,同时结合合同生效要件以及特殊的法律规定来综合判断。在实际的合同纠纷中,当事人要清楚自己的举证责任,积极收集和提供相关证据,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