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民事侵权的举证责任是怎样的?
我遇到了环境民事侵权的事儿,对方工厂排放污染物影响了我的生活。我想知道在这种环境民事侵权案件里,举证责任到底是怎么规定的,是我来证明对方侵权,还是对方来证明自己没侵权呢?希望了解这方面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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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民事侵权是指由于人为活动致使生活环境或生态环境受到污染或破坏,从而损害一定区域内不特定多数人的权益的事实。而举证责任,简单来说就是在打官司时,哪一方需要拿出证据来证明某些事实。 在一般的民事侵权案件中,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也就是说,如果一方认为另一方侵权,那么主张侵权的这一方要拿出证据来证明对方确实实施了侵权行为、自己受到了损害、侵权行为和损害之间有因果关系等情况。 但是,对于环境民事侵权案件,法律有特殊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条规定,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发生纠纷,行为人应当就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及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这意味着在环境民事侵权案件中,举证责任发生了倒置。 具体来讲,受到环境侵权影响的一方(原告),通常只需要证明以下基本事实:一是被告实施了污染环境或者破坏生态的行为;二是自己受到了损害。而被告(造成环境侵权的一方)则需要证明两个方面,一方面是存在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比如是不可抗力且采取了合理措施等;另一方面要证明自己的行为与原告的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如果被告不能完成这些举证,就要承担侵权责任。这样的规定主要是考虑到环境侵权的特殊性,比如因果关系认定困难、受害者举证能力有限等,目的是更好地保护受害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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