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股东知情权案件的举证责任是如何分配的?

我是一家公司的股东,最近和公司在股东知情权方面产生了纠纷,准备通过法律途径解决。但我不太清楚在这类案件里,举证责任是怎么分配的,是我来证明公司侵犯了我的知情权,还是公司要证明他们没有侵犯呢?想了解这方面的具体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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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股东知情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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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知情权是指股东了解公司信息的权利,在股东知情权案件中,举证责任的分配是一个重要的法律问题。下面我们来详细探讨一下这个问题。 首先,我们要了解股东知情权的含义。股东作为公司的投资人,有权知道公司的运营状况、财务情况等重要信息,这是股东行使其他权利的基础。例如,股东需要了解公司的财务报表,才能决定是否继续投资,或者是否对公司的经营决策提出异议。 在举证责任分配方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对股东知情权案件的举证责任做了明确规定。 股东方面,股东需要证明自己具有股东资格。这是股东行使知情权的前提条件。股东可以通过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出资证明书等文件来证明自己的股东身份。比如,公司章程中会明确记载股东的姓名、出资额等信息,这就是证明股东资格的重要证据。此外,股东还需要证明其已经按照法律规定和公司章程的要求,向公司提出了查阅或复制相关文件材料的书面请求,并且公司拒绝了该请求或者未在合理期限内答复。例如,股东通过快递向公司发送了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书面申请,并且保留了快递单和签收记录,以此证明自己已经履行了前置程序。 公司方面,如果公司以股东有不正当目的为由拒绝股东查阅或复制相关文件材料,公司需要承担举证责任。所谓“不正当目的”,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一般是指股东查阅公司文件材料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情形。比如,股东是竞争对手的关联方,查阅公司文件材料可能会将公司的商业秘密泄露给竞争对手。公司需要提供充分的证据来证明股东存在不正当目的,否则就要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在司法实践中,法院会根据双方提供的证据,按照上述举证责任分配原则来判断股东的知情权是否受到侵害。如果股东能够证明自己的股东资格和已经履行了前置程序,而公司不能证明股东有不正当目的,法院通常会支持股东的诉求。 总之,在股东知情权案件中,股东和公司各自承担着不同的举证责任。股东要证明自己具备行使知情权的条件,公司若拒绝股东的请求,则要证明股东存在不正当目的。这样的举证责任分配有助于平衡股东和公司的利益,保障股东知情权的合理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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