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管辖异议时被告举证期限该如何确定?


在行政诉讼中,管辖异议是指当事人认为受诉人民法院对该案无管辖权,而向受诉人民法院提出的不服该法院管辖的意见或主张。当行政诉讼出现管辖异议时,被告举证期限的确定是一个需要依据相关法律来明确的问题。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正常情况下行政诉讼被告的举证期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作出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并提出答辩状。也就是说,在没有管辖异议的情况下,被告的举证期限是收到起诉状副本后的十五日。 然而,当出现管辖异议时,情况就有所不同。目前法律虽然没有对管辖异议情况下被告举证期限作出专门的明确规定,但从法律原理和司法实践来看,需要综合考虑多方面因素。 一方面,当法院受理管辖异议申请后,会对管辖问题进行审查和处理。在这个过程中,案件的管辖权处于不确定状态。如果被告在提出管辖异议后,仍按照原有的举证期限举证,可能会面临在最终确定的管辖法院重新举证等问题,这会增加当事人的诉讼成本和法院的审判负担。 另一方面,从公平合理的角度出发,在管辖异议处理期间,被告的举证期限应当适当中止。一般来说,当管辖异议的结果确定后,被告应该在新的合理期限内完成举证。这个合理期限可以由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来确定,比如考虑案件的复杂程度、重新收集证据的难易程度等。例如,如果管辖异议得到支持,案件移送到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被告可能需要一定时间来适应新的诉讼环境和向新的法院提交证据。法院可能会给予被告一个类似于正常举证期限的时间,比如在确定管辖后的十五日内进行举证。 在实际操作中,被告如果遇到管辖异议的情况,应当及时向法院说明情况,并按照法院的要求进行举证。法院也会根据法律规定和案件实际情况,合理确定被告的举证期限,以保障诉讼程序的顺利进行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总之,行政诉讼管辖异议时被告举证期限的确定,不能简单地按照正常情况来处理,而是要综合考虑管辖异议的处理结果和案件的具体情况,由法院根据公平合理的原则来最终确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