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行政诉讼管辖异议时被告举证期限该如何确定?

我最近涉及一个行政诉讼案件,法院收到了关于管辖异议的申请。我是被告方,不太清楚在这种有管辖异议的情况下,我的举证期限该怎么确定,想知道有没有相关的法律规定来明确这个时间,避免因为不了解规则而影响案件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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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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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行政诉讼中,管辖异议是指当事人认为受诉人民法院对该案无管辖权,而向受诉人民法院提出的不服该法院管辖的意见或主张。当行政诉讼中出现管辖异议时,被告举证期限的确定是一个需要明确的问题。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行政诉讼中被告举证的一般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视为没有相应证据。但是,被诉行政行为涉及第三人合法权益,第三人提供证据的除外。通常情况下,被告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作出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并提出答辩状。 然而,当出现管辖异议时,情况就有所不同。管辖异议的提出可能会导致诉讼程序的暂时中断和重新安排。在实践中,如果被告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管辖异议,在管辖异议处理期间,一般会暂停计算被告的举证期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也对相关情况有一定的指引。法院对管辖异议作出裁定后,如果管辖确定,举证期限会根据具体情况重新确定。一般来说,从管辖确定之日起,会给予被告一个合理的举证期限,这个期限通常会考虑到案件的复杂程度、被告收集证据的难易程度等因素。 例如,如果案件比较简单,证据收集相对容易,可能会给予被告较短的举证期限;而如果案件复杂,涉及大量的证据和复杂的事实,法院可能会给予被告相对较长的举证期限,但一般也不会过长,以保证诉讼的效率。 此外,如果被告因不可抗力或者客观上不能控制的其他正当事由,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供证据的,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延期提供证据的书面申请。人民法院准许延期提供的,被告应当在正当事由消除后十五日内提供证据。逾期提供的,视为被诉行政行为没有相应的证据。 总之,行政诉讼管辖异议时被告举证期限的确定,需要综合考虑法律规定、法院的裁定以及案件的实际情况。被告应当密切关注法院的通知和安排,及时了解自己的举证期限,以避免因逾期举证而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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