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室盗窃是否分未遂和既遂?


入室盗窃是分未遂和既遂的。要理解这个问题,我们首先需要明白什么是入室盗窃,以及什么是犯罪未遂和既遂。 入室盗窃,指的是非法进入他人生活的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包括封闭的院落、牧民的帐篷、渔民作为家庭生活场所的渔船、为生活租用的房屋等)进行盗窃的行为。而犯罪既遂是指行为人所实施的行为已经齐备了刑法分则对某一具体犯罪所规定的全部构成要件。犯罪未遂则是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情况。 对于入室盗窃既遂与未遂的区分,在法律实践和理论上存在一定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只要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进入他人住所实施了盗窃行为,不论是否实际取得财物,都应认定为既遂。因为入室盗窃侵犯的不仅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还侵犯了公民的住宅安宁权,行为人非法进入他人住宅实施盗窃行为本身就已经对法益造成了实质性的侵害。 另一种观点认为,应以行为人是否实际取得财物作为区分既遂与未遂的标准。若行为人已经窃得财物,不论财物价值大小,都构成既遂;若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取得财物,则构成未遂。 在我国司法实践中,通常会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虽未直接针对入室盗窃的既遂未遂作出规定,但对于盗窃罪的既遂标准有一定的指导意义。一般来说,如果行为人已经控制了财物,使财物脱离了被害人的控制范围,就可以认定为既遂;反之,如果行为人未能实际控制财物,则认定为未遂。 比如,入室盗窃者已经将财物藏在身上准备离开,但在门口被主人拦住,财物被夺回,这种情况一般会认定为既遂。而如果盗窃者刚进入室内还未接触到财物就被发现并逃离,通常会认定为未遂。所以,入室盗窃是明确区分未遂和既遂的,具体的判定要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综合考虑行为人的行为是否已经对公私财物所有权和住宅安宁权造成了实际侵害等因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