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营者集中是否需要申报,应向谁申报?


在探讨经营者集中是否需要申报以及向谁申报之前,我们先来了解一下什么是经营者集中。经营者集中通俗来讲,就是两个或者多个经营者通过合并、取得股权或资产等方式,让彼此之间的控制关系发生变化,比如两家公司合并成一家,或者一家公司购买了另一家公司大量的股份从而能够对其进行控制。 关于经营者集中是否需要申报,这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来判断。该法规定,经营者集中达到国务院规定的申报标准的,经营者应当事先向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申报,未申报的不得实施集中。也就是说,如果达到了规定的标准,申报是经营者必须履行的法律义务。国务院于2008年发布的《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中明确,参与集中的所有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全球范围内的营业额合计超过100亿元人民币,并且其中至少两个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均超过4亿元人民币;或者参与集中的所有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合计超过20亿元人民币,并且其中至少两个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均超过4亿元人民币,就需要进行申报。不过,即使达到了申报标准,但如果参与集中的一个经营者拥有其他每个经营者百分之五十以上有表决权的股份或者资产,或者参与集中的每个经营者百分之五十以上有表决权的股份或者资产被同一个未参与集中的经营者拥有,这种情况下可以不向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申报。 那么,如果需要申报,应该向谁申报呢?按照法律规定,是向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申报。目前,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负责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工作。经营者申报时,需要提交申报书、集中对相关市场竞争状况影响的说明、集中协议、参与集中的经营者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一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等文件、资料。 总的来说,经营者集中是否需要申报取决于是否达到规定的标准,而申报的对象是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目前具体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负责相关审查工作。经营者在进行集中时,一定要准确判断自身情况,依法履行申报义务,以避免不必要的法律风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