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关于不停止执行原则,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呢?

我在学习法律知识的时候遇到了不停止执行原则这个概念,题目里有好几个关于它的说法,我实在分不清哪个是正确的。我想知道判断的依据是什么,能不能用简单的话给我解释下这个原则,好让我能做对题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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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不停止执行
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不停止执行原则,简单来说就是在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被申请复议或者被起诉的具体行政行为通常不会因为当事人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就停止执行。这是为了保障行政管理活动的连续性和有效性。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一条规定,行政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停止执行:(一)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三)申请人申请停止执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其要求合理,决定停止执行的;(四)法律规定停止执行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六条也规定,诉讼期间,不停止行政行为的执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裁定停止执行:(一)被告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二)原告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停止执行,人民法院认为该行政行为的执行会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并且停止执行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三)人民法院认为该行政行为的执行会给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四)法律、法规规定停止执行的。 从这些法律规定可以看出,不停止执行是原则,但存在一些法定的例外情形。在判断关于不停止执行原则的说法是否正确时,要紧扣这些法律规定。比如,如果一个说法说在行政复议或诉讼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一律不停止执行,这就忽略了上述法定的可以停止执行的情形,是错误的。而如果说法考虑到了原则和例外情况,符合法律条文的规定,那就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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