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以下哪些不属于受胁迫而实施的法律行为?

我在学习法律知识时,遇到关于判断受胁迫实施法律行为的问题。不太清楚到底什么样的情况不属于受胁迫而实施的法律行为,希望能有人给我解释一下,最好能结合具体法律条文说明,这样我理解起来会更容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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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胁迫行为
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要明确哪些不属于受胁迫而实施的法律行为,我们首先要搞清楚什么是受胁迫实施的法律行为。受胁迫实施的法律行为,是指一方当事人以给另一方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的生命、身体、健康、名誉、财产等方面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另一方当事人违背真实意愿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条规定,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从这条规定可以看出,受胁迫实施法律行为的核心要素是存在胁迫行为,且这种胁迫行为使当事人违背真实意思。 那么,不属于受胁迫而实施的法律行为通常包括以下几种情况。首先是当事人完全基于自愿作出的行为。比如,你在市场上看到一件心仪的商品,经过考虑后自愿决定购买,这种行为就不存在被胁迫的情况。因为你是根据自己的意愿和需求做出的购买决策,没有受到他人的威胁或强迫。 其次,基于合理的交易条件和商业惯例作出的行为也不属于受胁迫行为。例如,在商业合作中,双方根据市场行情和行业规则进行谈判,最终达成协议。只要谈判过程是公平、公正的,双方都有平等的话语权,那么所签订的合同就是基于双方自愿的意思表示,而不是受胁迫的结果。 另外,如果一方只是提出合理的建议或提供信息,并没有对另一方进行威胁或要挟,另一方基于这些信息做出的行为也不属于受胁迫行为。比如,朋友向你推荐一款理财产品,并详细介绍了产品的特点和风险,你经过思考后决定购买,这就是你自主的选择,并非受胁迫的行为。 总之,判断一个行为是否属于受胁迫实施的法律行为,关键在于看是否存在胁迫行为以及当事人是否违背了自己的真实意愿。如果不存在这些因素,那么该行为就不属于受胁迫实施的法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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