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关于不停止执行原则,下列哪一说法是错误的呢?

我在学习法律知识时,遇到了‘不停止执行原则’这个概念。我知道它很重要,但做练习题时对相关选项的正误判断犯难了。我想弄清楚关于不停止执行原则,到底哪种说法是错误的,希望能有人结合法律规定给我详细讲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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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停止执行原则”是行政法领域的一个重要概念。它指的是在行政相对人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一般情况下,不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简单来说,就是即使你对某个行政行为不服,去申请复议或者起诉了,这个行政行为该怎么执行还是怎么执行,不会因为你去维权就暂停。 这一原则的法律依据主要来源于《行政复议法》和《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一条规定,行政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停止执行:(一)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三)申请人申请停止执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其要求合理,决定停止执行的;(四)法律规定停止执行的。《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六条也规定,诉讼期间,不停止行政行为的执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裁定停止执行:(一)被告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二)原告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停止执行,人民法院认为该行政行为的执行会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并且停止执行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三)人民法院认为该行政行为的执行会给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四)法律、法规规定停止执行的。 在判断关于不停止执行原则的说法是否错误时,要依据上述法律规定。比如,如果有说法称“只要相对人提起行政复议或诉讼,行政行为就一定停止执行”,这显然是错误的,因为不符合“不停止执行原则”的基本内涵和法律规定。只有在符合法律规定的特定情形下,行政行为才会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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