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案件移送制度,下列哪些说法是错误的呢?
我在学习法律知识时,看到了案件移送制度相关内容。对于一些说法我有点拿不准对错,想了解下在案件移送制度里,到底哪些说法是错误的,能帮我详细分析分析,让我对这个制度有更清晰的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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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移送制度是指在行政执法或者司法过程中,当发现案件不属于本机关管辖时,将案件移送给有管辖权的机关处理的制度。这一制度有助于保障案件得到正确、及时的处理,避免因管辖问题导致案件处理延误或错误。 从法律依据来看,《行政处罚法》规定,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依法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免予刑事处罚,但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司法机关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有关行政机关。这明确了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之间在案件移送方面的职责和程序。 常见的关于案件移送制度的错误说法有:一是认为只要发现违法行为就可以不移送而自行处理。实际上,当违法行为涉嫌犯罪时,必须按照规定移送给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不能越权处理。二是觉得移送案件后就不用再管后续情况了。行政机关移送案件后,还需要配合司法机关的调查工作,如果司法机关最终决定不予刑事处罚但应给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还需继续处理。三是错误地认为移送案件的时间没有限制。按照法律规定,一旦发现违法行为涉嫌犯罪,行政机关应当及时移送,不能拖延。四是认为移送的材料可以随意提供。行政机关移送案件时,需要提供全面、准确的证据材料,包括案件来源、调查经过、证据清单等,以确保司法机关能够顺利开展工作。五是觉得司法机关接收移送案件后一定会追究刑事责任。司法机关会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审查,如果不符合刑事立案标准,可能会将案件退回或者作其他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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