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移送管辖和指定管辖,说法错误的情况是怎样的?

我在学习法律知识时,遇到移送管辖和指定管辖这部分内容,感觉有点难理解。我想知道关于这两种管辖,什么样的说法是错误的,想通过了解错误说法来更好地掌握正确概念,能不能给我详细讲讲呢?
张凯执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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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移送管辖和指定管辖的基本概念。移送管辖是指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时,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指定管辖则是指上级人民法院以裁定方式,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对某一案件行使管辖权。


关于移送管辖,存在一些常见的错误说法。比如认为只要法院觉得案件不好处理就可以随意移送,这是不对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也就是说,移送管辖必须有法定理由,即受理案件的法院没有管辖权,而且不能随意多次移送。


对于指定管辖,错误说法可能有上级法院指定管辖不需要任何依据。实际上,上级法院指定管辖通常是在特殊情况下,比如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或者人民法院之间因管辖权发生争议,协商解决不了的,报请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这都表明指定管辖是有严格的法律程序和条件限制的,不是上级法院随意指定。


总之,无论是移送管辖还是指定管辖,都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和程序要求,我们需要准确理解和把握这些规定,避免产生错误的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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