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定管辖会产生哪些后果?
最近遇到个法律问题挺困惑的,在一些案件里会出现指定管辖的情况,我不太清楚这会带来什么样的后果。想了解下指定管辖后对案件审理、当事人权益等方面都会有啥影响呢?希望能有专业人士帮忙详细说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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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定管辖是指在管辖权不明确或有管辖权的法院不适合行使管辖权的情况下,由上级人民法院以指定的方式确定案件的管辖。 指定管辖会产生多方面后果。在案件管辖权方面,根据《民事诉讼法》第37条规定,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时,书面通知报送法院和被指定法院,这就明确了案件到底由哪个法院来管,解决了管辖权不明或争议的问题,比如两个法院因辖区界限不明对某案件管辖权有争议,上级法院指定后就确定了管辖法院。 对案件审理而言,它保证了案件能正常推进。像有管辖权的法院因地震等不可抗力或审判人员回避无法组成合议庭等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时,上级法院指定其他适宜法院审理,避免案件停滞。 从当事人角度看,报送的人民法院在接到指定管辖通知后,应及时告知当事人,让当事人清楚案件后续的处理法院。而且指定管辖一定程度上保证了案件审理的公正性,避免因一些不当因素影响案件结果 。 在不同诉讼领域也有不同体现。在刑事诉讼中,依据《刑事诉讼法》第27条,上级法院可以指定下级法院审理管辖不明的案件等。在公安机关刑事案件里,指定管辖也有多种情形,能解决管辖纷争,提高办理效率等。 相关概念: 指定管辖:上级法院在特定情形下确定案件由哪个法院管辖的方式。 管辖权争议:法院之间因辖区界限、法律理解等原因对案件管辖权出现相互推诿或争夺的情况。 特殊原因:包括事实上如自然灾害,法律上如审判人员回避等导致有管辖权法院无法行使管辖权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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