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民法典关于门口接出有什么规定?

我家在小区门口接出了一块地方放杂物,物业说我这不符合规定。我不太清楚民法典里是咋说的,想知道关于门口接出在法律上到底有没有啥限制,这种行为合不合法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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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门口接出规定
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在探讨民法典对于“门口接出”行为的规定之前,我们先明确几个关键概念。门口接出一般是指业主在房屋门口的公共区域或自有区域进行搭建、扩建等行为。 从法律层面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涉及到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相关规定与此紧密相关。根据《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一条,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这里的共有部分通常包括建筑物的基础、承重结构、外墙、屋顶等基本结构部分,通道、楼梯、大堂等公共通行部分,消防、公共照明等附属设施、设备,避难层、设备层或者设备间等结构部分。如果门口接出的区域属于公共区域,那么业主并不具有单独处分的权利。 同时,《民法典》第九百三十九条规定,建设单位依法与物业服务人订立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以及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依法选聘的物业服务人订立的物业服务合同,对业主具有法律约束力。物业服务合同中通常会约定业主不得擅自改变房屋外观、不得在公共区域进行搭建等内容。如果业主违反了这些约定,物业有权要求业主停止侵害、恢复原状。 此外,如果门口接出的行为影响了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比如妨碍了通行、影响了采光等,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受影响的业主可以要求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所以,在进行门口接出等行为时,业主需要谨慎考虑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避免给自己带来不必要的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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