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对相邻关系有哪些规定?
我家邻居最近在他家门口堆放了很多杂物,严重影响了我家的通行。我想了解下民法典里对于相邻关系这块是怎么规定的,我该怎么维护自己的权益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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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邻关系指的是相邻不动产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在行使自己的所有权或使用权时,因相互间应当给予方便或接受限制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简单来说,就是邻居之间在使用土地、房屋等不动产时,不能只顾自己,要考虑对邻居的影响。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八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这是处理相邻关系的基本原则,要求相邻各方在处理问题时,要从整体利益出发,互相体谅,协商解决问题。 第二百八十九条规定,法律、法规对处理相邻关系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可以按照当地习惯。也就是说,在处理相邻关系时,首先要依据法律法规,如果没有相关规定,就可以参考当地的习惯做法。 比如在用水、排水方面,第二百九十条规定,不动产权利人应当为相邻权利人用水、排水提供必要的便利。对自然流水的利用,应当在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之间合理分配。对自然流水的排放,应当尊重自然流向。在通行方面,第二百九十一条规定,不动产权利人对相邻权利人因通行等必须利用其土地的,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 此外,对于建造、修缮建筑物以及铺设电线、电缆、水管、暖气和燃气管线等必须利用相邻土地、建筑物的,该土地、建筑物的权利人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这在第二百九十二条有规定。而在通风、采光和日照方面,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建造建筑物,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不得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如果一方违反这些规定,给相邻方造成损害的,就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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