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押、留置、定金在法院判定下能退吗?


在探讨质押、留置、定金能否退还的问题之前,我们先来明确一下这几个概念。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或权利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或权利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以该动产或权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动产或权利的价款优先受偿。留置则是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留置该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而定金是指合同当事人为了确保合同的履行,依据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双方的约定,由当事人一方在合同订立时或者订立后履行前,按照合同标的额的一定比例,预先给付对方当事人的金钱或其替代物。 对于质押物能否退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三十六条规定,债务人履行债务或者出质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的,质权人应当返还质押财产。也就是说,如果债务人按照约定履行了自己的债务,那么债权人就应当将质押物退还给债务人。例如,甲向乙借款,并将自己的汽车质押给乙,当甲按时还清借款后,乙就需要把汽车返还给甲。 关于留置物的退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五十七条规定,留置权人对留置财产丧失占有或者留置权人接受债务人另行提供担保的,留置权消灭。当留置权消灭时,留置权人就应当返还留置物。比如,丙因丁未支付修理费而留置丁的摩托车,后来丁提供了其他合适的担保,丙接受后,就应把摩托车返还给丁。 定金的退还则相对复杂一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规定,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举个例子,戊和己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戊支付给己定金。如果是戊违约不想买房子了,那么定金就不能退还;但如果是己违约不把房子卖给戊,那么己就需要双倍返还定金给戊。 综上所述,质押、留置、定金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况下是可以退还的,但具体能否退还还需要根据实际情况,结合相关法律规定由法院进行判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