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质押、留置和定金有什么区别?

我在处理一些经济事务时,遇到了质押、留置和定金这些概念。我不太清楚它们之间到底有啥不同,在实际情况中该怎么区分和应用呢?比如我跟别人签合同,对方提了这几个词,我就有点懵了,想搞明白它们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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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质押、留置和定金在法律上是不同的担保方式,它们的区别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是概念。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或权利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或权利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以该动产或权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动产或权利的价款优先受偿。比如,小李向小张借款,小李把自己的一块名贵手表交给小张作为质押,若小李到期不还钱,小张就可以依法处理这块手表来获得还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五条规定,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留置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留置该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例如,小王把自己的汽车送到修理厂修理,修理好后小王不支付修理费,修理厂就可以留置这辆汽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七条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定金是指合同当事人为了确保合同的履行,依据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双方的约定,由当事人一方在合同订立时或者订立后履行前,按照合同标的额的一定比例,预先给付对方当事人的金钱或其替代物。比如,小赵和小孙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小赵先支付给小孙一定数额的定金,如果小赵反悔不买了,定金就不能要回;如果小孙反悔不卖了,就要双倍返还定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 其次是设立条件。质押需要当事人之间订立质押合同,并将质押物交付给质权人占有,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留置权是法定的担保物权,不需要当事人约定,只要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债权人就可以行使留置权。而定金则是由当事人双方约定,并实际交付定金后定金合同才成立。 最后是标的物。质押的标的物可以是动产,也可以是权利,如汇票、本票、支票、债券、存款单等。留置的标的物只能是动产,并且该动产必须是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定金的标的物通常是金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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