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质押、保证和留置有什么区别?

我在处理一些经济事务时涉及到质押、保证和留置这些概念,但不太清楚它们之间的区别。比如在签订合同或者遇到债务纠纷时,不知道该用哪种方式保障自己的权益,想了解一下这三者具体在定义、适用场景、实现方式等方面有啥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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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质押、保证和留置是三种不同的担保方式,它们在很多方面存在明显区别。 首先来看质押,它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动产或权利移交债权人占有,以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例如,甲向乙借款,甲将自己的汽车交给乙作为质押,若甲到期不还钱,乙就可以处置这辆汽车来实现自己的债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五条规定,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保证则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简单来说,就是有一个第三方为债务人的债务提供担保。比如甲向乙借款,丙作为保证人,如果甲还不上钱,乙就可以要求丙来还钱。《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一条规定,保证合同是为保障债权的实现,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保证人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合同。 留置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留置该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常见于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等。比如甲让乙帮忙加工一批零件,甲没有按照约定支付加工费,乙就可以留置这批零件。根据《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七条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综上所述,质押需要转移财产占有,保证依靠第三方信用,留置则基于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它们的设立条件、适用范围和实现方式都有所不同,当事人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选择合适的担保方式来保障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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