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关于不停止执行原则的说法有哪些?

我在处理一个行政方面的事务,听说有不停止执行原则,但不太清楚具体内容。我想了解关于这个原则有哪些说法,比如它在什么情况下适用,有没有什么限制条件之类的,希望能得到专业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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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停止执行原则主要应用于行政法领域,是指在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原则上不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简单来说,就是当行政机关作出一个具体行政行为后,即使当事人对此行为不服并提起了复议或者诉讼,该行政行为一般还是会继续执行。 这一原则的法律依据主要来源于《行政复议法》和《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一条规定,行政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停止执行:(一)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三)申请人申请停止执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其要求合理,决定停止执行的;(四)法律规定停止执行的。《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六条也有类似规定,诉讼期间,不停止行政行为的执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裁定停止执行:(一)被告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二)原告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停止执行,人民法院认为该行政行为的执行会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并且停止执行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三)人民法院认为该行政行为的执行会给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四)法律、法规规定停止执行的。 设立不停止执行原则,主要是为了保障行政效率和行政管理的连续性与稳定性。因为行政行为往往涉及公共利益,如果因为当事人的复议或诉讼就随意停止执行,可能会对公共利益造成不利影响。然而,为了平衡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法律也规定了一些可以停止执行的例外情况,当出现上述法定情形时,行政行为的执行就会被暂停,以避免给当事人带来不必要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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