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不予立案有哪三个阶段?


公安不予立案一般涉及以下三个主要阶段: 首先是受案阶段。当公民向公安机关报案、控告、举报或者犯罪嫌疑人自首时,公安机关会对相关材料进行接收。这时候会初步判断是否属于自己管辖的范围以及是否存在犯罪事实。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九条,公安机关对于公民扭送、报案、控告、举报或者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的,都应当立即接受,问明情况,并制作笔录,经核对无误后,由扭送人、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投案人签名、捺指印。如果在这个阶段,公安机关通过初步审查,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具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情形的,就可能决定不予立案。 其次是立案审查阶段。在此阶段,公安机关会进一步调查核实报案的情况。他们会收集相关证据、询问证人等,进行更为全面的审查。依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七十八条,公安机关接受案件后,经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且属于自己管辖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予以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具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情形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不予立案。控告人对不予立案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不予立案通知书后七日以内向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申请复议;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后三十日以内作出决定,并将决定书送达控告人。 最后是复议复核阶段。如果报案人对公安机关不予立案的决定不服,可以申请复议。如果对复议结果仍然不满意,还可以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复核。这一阶段是为了保障报案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公安机关不予立案的决定是经过严谨审查和正确判断的。《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控告人对不予立案的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复核;上一级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复核申请后三十日以内作出决定。对上级公安机关撤销不予立案决定的,下级公安机关应当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