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同时立案和不予立案是什么情况?
我之前向公安机关报了案,之后收到了立案通知,可没过多久又收到了不予立案的通知,这把我弄懵了。我想知道公安机关同时出现立案和不予立案这两种情况,到底是怎么回事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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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正常情况下,公安机关不会同时作出立案和不予立案的决定,这种情况可能是工作失误或者存在误解。下面为你详细分析相关概念和可能出现的情况。 立案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对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进行审查后,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决定作为刑事案件进行侦查或者审判的一种诉讼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 不予立案则是指公安机关经过审查,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决定不将其作为刑事案件进行侦查的行为。同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 出现同时立案和不予立案这种矛盾情况,可能是由于公安机关内部沟通不畅、信息传递错误等工作失误导致。也有可能是在案件审查过程中,对事实和证据的判断发生了变化,但相关通知的下达没有做好衔接。如果你遇到这种情况,首先要及时与公安机关沟通,了解具体原因。可以要求公安机关作出合理的解释,并提供相应的证据和依据。如果对公安机关的处理结果不服,你还可以按照法律规定申请复议、复核,或者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人民检察院有权对公安机关的立案活动进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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