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报案不立案会出具什么证明?

我去报案,结果警方说不立案。我想知道在这种情况下,警方应该给我出具什么证明呢?这证明有啥用?我不太懂法律流程,就怕之后有需要又没拿到该有的东西,所以想了解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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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公民向公安机关报案,而公安机关决定不予立案时,按照法律规定,是需要出具《不予立案通知书》的。 《不予立案通知书》是一份非常重要的法律文书,它清晰地表明了公安机关对该报案作出不立案的决定。简单来说,就是告诉报案人,经过公安机关的审查,认为这个案子不符合立案的条件,所以不会作为刑事案件来进行处理。 这一规定出自《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七十八条。该条文明确指出,公安机关接受案件后,经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且属于自己管辖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予以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具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情形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不予立案。对有控告人的案件,决定不予立案的,公安机关应当制作不予立案通知书,并在三日以内送达控告人。 《不予立案通知书》对于报案人有着重要意义。如果报案人对不立案的决定不服,这份通知书就是其申请复议、复核,或者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立案监督申请的重要依据。通过这样的程序,报案人可以进一步维护自身的权益,促使相关部门对案件进行再次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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