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予立案通知书可以口头告知吗?
我去报案,之后相关部门跟我口头说了不予立案,没给我不予立案通知书。我不太确定这样合不合法,想知道不予立案通知书是不是可以只口头告知,还是必须得有书面的通知书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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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法律体系里,不予立案通知书是否能口头告知需要分情况来看。 从法律规定来说,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二款,对有控告人的案件,决定不予立案的,公安机关应当制作不予立案通知书,并在三日以内送达控告人。这里明确规定了对于有控告人的刑事案件,要以书面的不予立案通知书形式送达,而不是口头告知。这是为了保障控告人的知情权和后续的救济权利,如果只是口头告知,控告人可能难以留存证据,在需要进一步申诉或者复议时缺乏依据。 不过,对于一些非刑事案件,在某些情况下,可能存在口头告知的情形。但即便如此,也应当做好记录等工作以证明告知行为的存在。如果没有书面的不予立案通知书,当事人后续维权可能会面临较大困难。所以,在有控告人的刑事案件中,一般是不可以仅口头告知不予立案的,而必须送达书面的不予立案通知书。如果遇到只口头告知的情况,当事人可以要求相关部门按照规定出具书面的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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