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行政诉讼期间是否可以停止执行?

我因为对一个行政行为不服提起了行政诉讼,但现在行政机关还在继续执行这个行政行为。我想知道在行政诉讼期间,行政行为到底能不能停止执行呢?我很担心继续执行会给我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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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在行政诉讼期间,一般情况下,行政行为是不停止执行的。这是基于行政行为具有公定力,也就是说行政行为一旦作出,就被推定为合法有效,在未经法定程序撤销或变更之前,具有拘束力和执行力。 不过,也存在一些例外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裁定停止执行:(一)被告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这是因为行政机关作为作出行政行为的主体,对行政行为的执行情况和影响有一定的判断权,如果其认为停止执行更合适,就可以决定停止。(二)原告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停止执行,人民法院认为该行政行为的执行会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并且停止执行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比如行政行为涉及拆除房屋,如果执行可能导致当事人无家可归等难以弥补的损失,且停止执行不影响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法院就可能裁定停止执行。(三)人民法院认为该行政行为的执行会给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这种情况下,法院会从更宏观的角度考虑,为了维护国家和社会的整体利益,裁定停止执行。(四)法律、法规规定停止执行的。如果其他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在某些情况下行政行为需要停止执行,那么就按照规定执行。 所以,行政诉讼期间并非绝对停止或不停止执行行政行为,需要根据具体情况,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来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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